誹謗造謠毀人譽,法律手段還清白

       誹謗,意指傳遞、發表或散播足以毀損他人(自然人或法人)名譽之不實言論、文字或圖像。除了公然指摘不實消息,即使只是發一封郵件給特定對象,造成他人的品格受到質疑,可能已構成誹謗。又如,某網友將一篇侵犯他人私德的不實文章,在未經查證之下,就四處轉貼到各大社群網站上,散佈於眾,此傳述行為也可能算是一種誹謗。

 

       一旦進入訴訟程序,關鍵在於證明所誹謗之內容,與事實是否相符。受害人身為公眾人物或一般平民百姓,後果涉及公共利益或個人私德,這些因素都將影響舉證責任的歸屬,以及毁謗法律責任是否成立。至於名譽上所受之損害,如何衡量?

 

       通常來說,被害人想要的,除了討回公道,為自己正名外,無非是對方公開致歉,最好再加上適度的金錢賠償。而加州民事法院,亦會將損害金額列為判決斟酌要點之一。如何衡量損害金額?

 

       舉例來說,有人在網路上留言,宣稱看見某甲在一場派對上喝的爛醉,對在場的女賓上下其手,但這一切並不是真的。某甲因此丟了工作,失去客戶,那麼他所提出的誹謗訴訟,將以他損失的薪資收入,或流失的訂單金額,加上所蒙受的精神、名譽損失作為他的基本求償訴求。

 

       損害金額若是難以估計,該怎麼辦?某些案例中,確實沒有具體明確的損害數字,例如被傳出曾有犯罪紀錄,患有傳染病,性生活不檢點等等,此時無須特殊損害,即可提出訴訟。除了一般的精神賠償金,法官及陪審團有權作出,讓被告支付懲罰性損害賠償金的判決。

 

       話說回來,美國不是個以提倡言論自由聞名世界的國家?如何劃分「言論自由」和「誹謗」之間的界線?基本上,批評意見可以算是一種言論自由,但必須符合事實真相,不可毫無根據的夸大其詞。常見網友利用社群,分享他們到餐廳消費後的用餐心得,若是把餐廳批評得一文不值、體無完膚,試問這也算是誹謗的一種嗎?

 

       倘若消費者沒有捏造事實惡言中傷,也沒有昧著良心說話,那麼他們極可能享有美國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權利。即使如此,美國商家也不是好欺負的,見到消費者在網上留負評,而將他們告上法院的商家,大有人在。一切只因商譽遠比訴訟成本還來得重要,即使知道最後可能以敗訴或和解收場,有些商家依然選擇提告。所以,消費者若是對產品服務不滿意,自認花了冤枉錢,與其上網任意開駡一吐為快,不如透過正確管道申訴。

 

       有些人修養好,並不在乎別人的辱駡批評。日後吃了悶虧、蒙受損失,越想越不對勁,終於決定出手反擊,才發現提告誹謗的時機已錯過。加州法院,並不容許翻陳年舊帳,因此面對誹謗這件事,應拍案而起,以法律作為自己的靠山,斷不可採取姑息縱容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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