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錄口供這幾件事非知不可

在美國,打民事訴訟官司看的是證據,為了取證,當事人可能會無所不用其極。加州的民事法對於訴訟當事人的取證權利做了大篇幅的規定,其中包括蒐集證據、質詢證人、追查文件、探察所在地、甚至針對當事人的身體及精神狀態的檢驗等等。各種搜證調查的步驟、方法、時間也有著明文規定。而其中可能最直接的取證形式即為錄製口供。就是由民事訴訟律師在現場提問,並錄取對方或者第三方證人的口頭證詞。這是一種面對面的問話形式,可能會給被錄口供者造成不小的壓力,有時還能有意想不到的收穫。下面簡單解釋一下何為民事錄口供取證

錄口供程序

錄口供(Deposition),也叫錄證詞,是一種口頭取證的形式。通常由一方發函,要求對方當事人、甚至第三方證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通常在律師樓)到場接受質問,作出回答。在這樣的程序之下所做出的證詞,事後即可拿出來在法庭上作為呈堂證據使用。

因為錄製口供的成本所費不貲,這其中包括律師費、錄製費、甚至翻譯費等等,因此通常在採取錄口供的程序之前,民事訴訟律師會以相對較為省錢的方式先向對方發出一系列書面的舉證要求,令其提供各類資料文件及信息。若是對方堅絶不肯拿出來,訴訟律師除了可以透過第三方單位管道持續調取對方的資料證據之外,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然,儘快錄取對方口供,也有很大的機會能從對方口中套出對己方有利的證詞。

錄口供的事前準備工作

在正式錄口供之前,訴訟律師和其訴訟當事人可以開會詳細溝通討論錄口供的方案。訴訟律師可能會準備高達上百個問題,但需要假定對方或被錄口供的證人在很多問題上可能會答非所問,拒絕回答,甚至否定到底,或是一概回答不知情。因此對案件的充份了解,和訴訟當事人的密切配合、反覆推敲、克敵制勝的心理戰術等等,將會是最好的反擊之策。

民事訴訟錄口供程序

錄口供過程

錄取口供是取證的一種普遍方式,在正式開始前,證人要宣誓,然後根據律師的問題一一回答,旁邊則由書記員打字記錄,甚至還可以要求自費錄音錄像。一般來講,訴訟律師可以要求被錄口供者回答與本案有關的事件、證據,證人、文件、電子郵件等等內容。

被錄口供者最忌諱的,是脫口而出自相矛盾、言多必失、衝動莽撞的證詞。律師就要盤根問底、反覆質問,但反方律師有提出異議的權利,此時被錄口供者也許不需回答該問題。這也就說明委託一位有經驗的訴訟律師是多麼重要的決定。

結論

當然,錄取口供的程序並不限於民事方面的訴訟。旦凡牽涉到法庭的訴訟案件,遺產糾紛也好,離婚糾紛也好,商業糾紛也好,在適當時機要求錄取對方口供,往往可以達到意想不到的果效,在解決糾紛的戰略上也是舉足輕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