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民事诉讼调查取证,律师可以做什么

在美国加州,民事诉讼程序法律中,有关调查取证的规定相当的具体,这些规定也许与其他国家在概念上及作法上并不相同,因此本文特别针对加州法院现行的调查取证规定做个简单的介绍。

何谓调查取证?由谁来主导调查取证?

如果您在民事诉讼的案件中是原告方,您需要提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包括被告的法律责任,以及您所蒙受的损失。相对的如果您是被告方,则需要提出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那么如何来搜集您需要的证据呢?

这就要了解民事诉讼程序法对于搜证、调查、取证的种种方法。一场官司的成败与否,往往就取决于是否能充分的抓住机会,善用调查取证的各种方法,获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如此即使案件未到终结,胜利呼之欲出。调查搜证的过程复杂,一般都由有经验的诉讼律师主导。

调查取证的范围是否有限制?

基本上需要与诉讼的主题相关,一般常见的证据包括:

  1. 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等。
  2. 付款记录,如付款银行账号、汇款记录等。
  3. 交易记录,如信用卡账单、银行对账单等。
  4. 付款凭证,如支票、汇票、转账记录等。
  5. 证人证词,包括专家证人的证词等。
  6. 公司或组织的文件,如公司股票、公司章程、会议记录等。
  7. 产品的质量证书,商标专利版权的注册登记等。
  8. 电邮、照片、短讯、影片、书信往来等等。

加州民事诉讼调查取证,律师可以做什么

经由什么方法做调查取证?

常用的合法搜证方法有以下几种:

  1. 书面调查取证:包括要求对方提供文件 (Request for Production of Documents),要求对方承认事实(Request for Admission),要求对方回答表格式提问(Form Interrogatories),要求对方回答特拟的提问(Special Interrogatories)。对方基本上有30天的时间回覆,如果对方无理的拒绝回覆或拒绝提供文件,经与其商讨后,仍旧无理的拒绝回覆或拒绝提供文件,这时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开庭动议,要求法官下迏命令,强令对方回答提问或者提供文件。与此同时,律师也可以要求法院给予对方惩罚,包括罚款,或者证据不计,或者诉状或答辩状不计等等。
  2. 口头问话,录取口供(Deposition):除了可以请有执照的法院书记官记录证人所陈述的证词之外,也可以用录影方式。到最终案件进入最后的庭审时,可以将法院书记官制作的手稿,或者录制的影片,呈堂作为对方无可狡辩的有力证据。
  3. 传票 (Subpoena):向非当事人,意即第三方的证人,发出传票,要求录取口供,或者提交文件,也可以要求录取口供之时亦提供文件。所谓第三方的证人不只包括个人,也可以包括机构,例如银行、托管公司、雇主公司等等。

调查取证过程中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在加州调查取证过程中,如果对方调查取证的要求不合理,如果对方调查取证的要求不合理,当事人可以请自己的律师向法院申请法庭保护命令(Protective Order)。如果对方的要求牵涉到商业机密,双方可以经由律师达成协议,来保障商业机密不至于外泄。

结论

加州民事诉讼中,当前的诉讼体制下,法院对当事人双方只要依法行事,如何调查搜集证据一般是不予过问的。正因为很多民事搜证程序由当事人或其律师自己进行,滥用权利的情况就很难避免。所以如何运筹帷幄,运用法律准许的手段合法搜证,使对方知难而退,或是什么时刻要当机立断、穷追不舍,以夺得先机,这些都是在民事诉讼的官司中,争取胜利的极其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