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房产继承与分配,法律小科普

美国加州遗产继承法程序复杂,时而牵涉高额遗产税、法律成本。然而,有些华裔家庭为了省去不必要的开销,或是为了避免后代子孙过早得知长辈对于遗产分配的真正心意,因此即使他们听过生前信托的重要性,依然拒绝接受 “提前分家” 这件事。以下简略分析加州遗产继承几项要点,期盼对遗产法懵懵懂懂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房产继承

有人认为,遗产中最大的一块,是如何继承房产,以及谁拥有合法的房屋继承权。购置房产时,所有权人可以选择不同的登记方式,例如以下:

  • joint tenancies 联权共有

  • tenancies in common 分权共有

  • tenancies in partnership 合伙共有

  • community property 夫妻共有财产

在一般情况下,假设房产是以 joint tenancy 方式登记在两人或多人名下,这代表所有权人彼此拥有继承权。若其中一人发生不测,该房产将可经由法律规定,转给其他联权的人所有。然而,逝者的配偶及其子女将可能没有继承权。

假设房产是以 tenants in common 方式登记,每位所有权人持有该财产的不同份额,可以将自己的那一份出售或转让给第三方,也可以通过遗嘱或信托,决定要把自己的产权留给谁。

至于 tenancies in partnership,通常合伙人会签署合伙合同,规定合伙人彼此的权利义务。通常会约定好,所有的合伙人对于该房产将拥有不可分割的权益,并且无权任意将其权益转移给第三方。会选择这种方式登记房产,有可能是为了建立合伙关系、创办企业、或以投资房地产为目的。您可以把它看作是,拥有房产的是合伙企业,而非个人。此时若是有合伙人提早离世,其配偶或后代子孙冀望继承这笔房产,可能需要依照合伙人的合约来进行。

另一方面,community property 一般是指已婚夫妇在婚姻存续期间购得的房产。配偶之间可以自由选择以 joint tenants、tenants-in-common、或 community property 拥有财产所有权。若是以 community property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 方式登记房产,代表尚存配偶在逝者去世后,将有权继承共同财产。然而,倘若夫妻两方没有另外设立信托,不幸同时离世,子孙依然必须透过法院遗产认证 (probate),才能合法继承父母的房产,届时可是即劳民又伤财。

生前信托及遗嘱的好处

为了避免冗长的法院遗产认证,或后代子孙之间发生遗产纠纷长辈可选择成立生前信托 (living trust) 。什么是生前信托?广义来说,设立该信托的委托人 (trustor), 将财产管理权交托给受托人 (trustee) ,而受托人必须按照信托内容来管理并支配财产给受益人 (beneficiary) 。

除了生前信托之外,遗嘱也不可或缺:

  • 若有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事先透过遗嘱指定由谁来担任监护人,并可安排第二、第三人顺位。
  • 负责管教孩子和负责执行遗嘱的可为同一人,也可指定不同人。

  • 若因疏忽或其它因素,未将某些财产转入信托中,遗嘱可注明指定将这些财产转入信托。

  • 个人所有物品,如字画、珠宝、古董,或宠物、收藏品等,可透过遗嘱交给欲遗赠的人。

遗嘱中,必须指定一名执行者 (executor) 为立遗嘱人分配及管理遗产。遗嘱执行者,或是生前信托受托人,必须在逝者过世后,尽到通知银行、信用卡公司及社福单位的责任。此外,还必须关注逝者应领取的薪资是否收到,该缴交的贷款、水电费、信用卡帐单、利息、税金等是否按时缴纳。
如若没有事先设立信托,只是作了遗嘱,子孙们仍然可能必须申请法院遗产认证。遗嘱中没有事先安排遗嘱执行者,法院届时也会要求必须委托一位执行者来执行遗嘱。

结论

事实上,遗嘱或信托皆可以保密的方式设立,没有必要为了避免家庭纠纷而漠视其重要性。若是家人来不及设立遗嘱以及信托,即不幸辞世,请咨询一位专业的加州遗产法律师,为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