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成立公司注意事项,法律小科普

在美国,运营企业做生意实在不容易,与他人合伙经营企业,更得运筹帷幄,小心为上。以下简略介绍加州七种不同类型的企业形式,倘若企业欠下债务,或遇及商业诉讼,股东是否需要负责清偿?

常见的企业类型

在美国加州做生意,通常采用以下几种常见的类型:

  • Sole proprietorship 个人独资
  • General Partnership 一般合伙
  • Limited Partnership 有限合伙
  • C corporation 股份有限公司
  • S corporation 小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 有限责任公司
  •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LLP) 有限责任合伙

如何作出正确的选择?各种类型各有利弊。一般来说,股东或合伙人的责任归属及控制权、企业盈虧的分配,税务优惠及纳税义务、能否上市吸引股东投资、企业的规模及可信度,将以这些出发点作为首要考量。

股东合伙人清偿责任

基本上,成立股份有限公司(corporation)或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简称 LLC),假使公司亏损或有债务,股东的经济责任最高为损失全部投入的资本,不需以私人财产无限清偿。

至于一般合伙(general partnership),或有限合伙 (limited partnership),合伙人是否需连带清偿企业债务,则视情况而定。依现行加州法规,只要至少两人合资经营以营利为主之事业,皆得以成立一般合伙(general partnership)。每位合伙人其个人对合伙企业之债务,需负连带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需指定一个或以上的负责合伙人(general partner)来经营业务。其他合伙人则称为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若只是纯粹投资,并不参与营运,不需对合伙生意之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相对的,负责合伙人其个人则需对合伙生意之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特别注意的是,有限合伙人倘若在行动上积极的参与生意上的营运,该有限合伙人也许会丧失其身份,而必须对合伙生意之债务负上连带偿还责任。

股东合伙人控制权

以经营管理权而论,股份有限公司(corporation)较无弹性,因重大的决策权属于董事会所有,而董事成员则通常由股东依股权投票选出。有限责任公司(LLC)较具弹性,可以按照股东的想法来约定经营管理权。

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通常由握有执照的专业人士(例如律师、会计师和建筑师)成立。合伙人可以自制内部经营管理权。也就是说,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每位合伙人都有积极参与合伙生意的经营管理,也可以推举某些合伙人负责经营管理之职。

其他利弊

以税务层面来探讨,某些类型的企业不需缴纳联邦所得税,但可能需承担全额或部分的自营税(self-employment tax),您可咨询一位会计师或税法律师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门槛较高,但好处是,普遍具有较高的规模及可信度,可出售股份来增加资本额并发展规模。C corporation 股份公司可以上市,而 S corporation 小型企業股份公司则无法上市。

相较来说,设立LLC有限责任公司的门槛较低,较为容易。LLC 成员之间的关系,可依据其营运合同(Operating Agreement)制定,较为弹性。

结论

选择正确的企业类型,将来在融资、并购、税务、公司法、股东(合伙人)纠纷,各项加州法律事务上,可避免不利后果。请咨询一位加州商业法律师,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