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林公司(化名)在加州从事电子零件贸易,与知名大厂长期配合,营收也跟着稳定成长。日前,贸林为了扩张业务,高薪特聘了一位熟人介绍、拥有MBA高学历的业务经理,此人姓贾。贾经理刚上任的时候,确实为贸林签下几个新客户,大老板见他有几分实力,遂将多项业务交给他管理。
然而这半年以来,公司业绩有如云霄飞车,先是往上暴涨,又往下俯冲,至今持平,但比贾经理来以前还要差的多。大老板审阅了财报,很是不满,让大家开会检讨。贾经理一反从前谦恭的态度,宣称业绩惨澹与他无关,都是那些老干部太守成了,不听他指挥,公司才没法成长。干部们反唇相讥,一群人吵成一团。
大老板心如明镜,当机立断问题出在贾经理身上,他不动声色,命人事部找个合情的理由,让贾经理暂时放furlough无薪假。然而,贾经理也不是省油的灯,竟一状把贸林告上劳工局,控诉雇主Wrongful Termination非法解雇,不但以无薪假期方式恶意积欠薪资,还歧视他、逼他自动离职,借此规避应付的资遣费。
大老板摸不透,为了请走这尊「大神」,他私底下交代过人事部,不可留下半点把柄,贾经理从哪里找到所谓的证据?事情真相是,贾经理与公司的IT人员勾结,从系统内部挖出一封电子邮件,暴露了大老板和人事部之间的对话,确实有许多不利的字眼。面临高额的公司裁员赔偿,大老板如何应对?
电邮的证据能力
在美国,劳资诉讼与一般商业诉讼无异,都需要提供具体的证据或证词。然而,并非每一项证据或证词都能被法院接受,一切须按照美国证据法,经过仔细的审查与判断,才能正式被采纳。Email 电子邮件证据,可否作为诉讼案件的一项关键证据?在某些情况之下,电子邮件可能会被判定为hearsay evidence传闻物证,导致无用武之地。此外,与协商相关的纠纷,倘若对方在回信中提出异议或还盘,email本身就无法被用来证明协议有效,因为所谓协议,指的是双方都达成共识,并且予以同意。
凡事总有例外,根据特定法规,有时法院会同意接受电子邮件作为呈堂供证。为了预防漏网之鱼,一股脑的提供大量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不见得为一项良策。与案件无关,可能导致偏见,或耗费过多时间,才能完全审阅的邮件,可能会被法官驳回。
电邮的真实性
即使法官同意接受电子邮件作为证据,该邮件的真实性authentication,为关注要点之一。科技发达,邮件或许可以造假,但metadata元数据无法凭空捏造。必要时,可聘请一位forensic analyst专家证人,证明邮件发出地点和时间的真实性,并确认每封邮件内容独特的hash values是否遭到窜改。
有时,电子邮件的正本可能遗失,或基于某些因素,无法进行科技复原,此时或许可以使用复印本、电脑屏幕截图、或证人佐证。但这些secondary evidence 都需要经过法律严格的标准,才有机会进入证据链。
此外,email一旦发出,即使自认为已经删的一干二净,可能依然留存在硬碟、伺服器、云端备份档案中,难以彻底消灭。如果因为担忧电邮的存在,会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刻意删除所有邮件,一旦查证属实,可能会被法官sanction惩罚,或假定那些邮件存在,下出有利于对方的判决。
结论
公司无论对外或对内,使用电子邮件沟通相对便利,但凡走过必留下痕迹,各人应谨慎使用电子邮件,避免造成不可磨灭的后果。美国劳资纠纷,请咨询最优质的商业法律师,刘美芳联合律师事务所。

刘美芳律师,加州西南法学院法学博士,1986年起于美国加州开办律师事务所至今,历经多年执业淬炼,精通商业、民事、婚姻、遗产法律诉讼,服务范围扩及尔湾、洛杉矶、河滨市、圣贝纳迪诺地区(Irvine / Los Angeles / Riverside / San Bernardino)。刘律师执业之馀,不遗馀力为社会贡献,97至01年期间连续四年被甄选为加州律师公会常务委员。曾任职洛杉矶地检处,以及加州高等法院调庭官,帮助无数缠讼多年的案件取得双赢。
刘美芳律师事务所Castleton Law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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