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面臨訴訟:股東責任何在?

在美國經營事業舉步維艱,許多華人企業家更是把事業當作人生的全部,將身家資產都投上了,卻不知道公司歸公司,個人歸個人,不該混為一談的概念。所謂留得青山在,不怕沒柴燒,企業家們優先需要了解的是如何自保。當公司遇及經濟大環境震蕩,訴訟官司纏身,或難以解決的債務壓力,企業主如何保護個人資產不受衝擊影響?

 

首先應建立的觀念是,即使公司的資金都是企業主投入的,卻不代表公司的銀行賬戶等同自己的金庫,可以隨時領用。公私不分,代表公司就是企業主,企業主就是公司,未來公司遇到麻煩事,企業主將有可能必須拿出自己的身家資產出來解決。當然一般的企業主並不介意這麼做,但若是遇到求償金額高昂的訴訟官司,事情恐怕沒那麼簡單。

 

大衛就是這種典型的企業主,為了公司可以赴湯蹈火,在所不惜,但他也同時把公司的銀行賬戶作為私用,他家的住宅房貸,信用卡個人消費,食衣住行育樂,全權由公司買單。但他自認沒錯,因為他也多次自掏腰包,用他的個人存款,來代墊某些人事費用,或廠房水電租金等等。公司和個人賬戶兩邊互補短缺,有何不妥?

 

以法律觀點而論,公司與個人之間的財務賬目混肴,大衛便很難撇清其經濟責任。遇到商業訴訟官司時,公司再也無法作為企業主的保護傘,此時原告將有可能向企業主大衛本人提告求償。

 

設立公司有多種形態可供選擇,但大部分人希望的,就是可以將清償責任局限在投資金額為上限,而不需去動用到私人的資產來作清償。然而加州商業法,有一項刺穿公司面紗(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原則,意即法院在某些情況下,會推翻企業主,股東,或合伙人原有的有限責任 (limited liability),容許債權人向其求償。

 

除了上述大衛混肴賬戶的案例,還有像虛設公司惡意欺詐,企業主盲目四處借貸,或惡意積欠貨款,這些都有可能讓法官作出刺穿公司面紗的判決,讓企業主付出慘痛的代價。

 

企業主成立公司以來,賬目總是公私分明,多少可以避免公司被解讀為另外一個我 (alter ego)。但這不代表從此就擁有了一張免死金牌,債權人依然隨時可以把企業主列入被告行列。只是在代表律師為企業主辯護時,更有說服力,更能站得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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