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总在美国开了一家食品LLC公司,前几年风生水起。近年来大环境不好,吴总几乎把身家资产全赔进去了,生意依然不见起色。上个月公司才进了一大笔原物料,岂料一时周转不灵,吴总的公司被A厂商控告积欠货款,B厂商得知消息,立刻控告吴总的公司涉嫌商业欺诈,真可谓祸不单行。
遗憾的是,这些厂商不仅提告公司,甚至把吴总本人列入被告行列。一般来说,LLC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不需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对方律师指控吴总违反了第二个我(alter ego)变装原则,非把他个人拖下水不可。
债务清偿
何谓第二个我(alter ego)?加州法律原则上承认公司与股东本身为不同主体,一般来说股东对公司债务清偿仅限于出资额度内负责。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当股东把公司拿来恣意支配操控,意即把公司当作「第二个我」,造成公司和个人不再独立,所积欠的债务可能也无法清楚分割。
当债权人提出诉讼,法律有一项揭穿公司面纱原则(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亦即判断公司主体是否公私不分、帐目不清、结构虚设、记录不全、或被用于诈欺、犯罪用途,进而判决股东是否需对公司债务负责。
法院审理
一旦走入商业诉讼,法院根据过往案例,可以藉此判断被告是否违反第二个我(alter ego)原则。举例来说,个别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有恶意?个别被告是否从公司转移资产,因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个人和公司是否聘请了同一位律师?公司是否被少数关键人物控制?
股东将公司视为第二个我,而非一个独立的实体,将被判定为利益统一(Unity of Interests),遑论有意如此,也可能是无心的,就像故事中的吴总一样,犯了以下错误:
- 个人和公司资金混肴。
- 长期资本不足。
- 未能确实维持公司会议记录。
- 隐瞒公司实际所有权、管理权和经济利益。
- 将公司当作空壳使用,例如用来下单进货,却将货物运往它处。
- 隐瞒个人商业活动。
- 少数或单一股东主导整家公司。
结论
揭开公司面纱的过程复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判决出来的结果也将有所不同。您若对公司现行的营运方式有疑虑,或面临棘手的商业诉讼,请咨询一位商业法律师。

刘美芳律师,加州西南法学院法学博士,1986年起于美国加州开办律师事务所至今,历经多年执业淬炼,精通商业、民事、婚姻、遗产法律诉讼,服务范围扩及尔湾、洛杉矶、河滨市、圣贝纳迪诺地区(Irvine / Los Angeles / Riverside / San Bernardino)。刘律师执业之馀,不遗馀力为社会贡献,97至01年期间连续四年被甄选为加州律师公会常务委员。曾任职洛杉矶地检处,以及加州高等法院调庭官,帮助无数缠讼多年的案件取得双赢。
刘美芳律师事务所Castleton Law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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