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保巨產

日前哈薩克石油大亨為二十八歲的兒子娶媳婦,投入近六分之一身家,在莫斯科砸重金舉辦了一場號稱斥資十億美元的世紀婚禮。新娘身著名設計師禮服重達十一公斤,遠從法國巴黎專程空運而來。現場備有勞斯萊斯所組成的豪華車隊,六百位賓客如雲,除了邀請多位國際巨星現場精湛表演,還備有九層巨型蛋糕、高級料理,最後以大型煙火秀劃下完美的句點。

如此盛大空前的婚禮雖另人欽羨,但由於現今全世界離婚率不跌反升的走勢下,不免讓人聯想,此位超級富豪是否要求新媳在未進家門之前,先簽下一紙婚前協議書。

在美國,即使是名人如已故紅星伊麗莎白 • 泰勒,或是共和黨總統競選人川普,幾段婚姻下來,深深體會婚前協議(prenuptial agreement)的必要性,因為婚姻假使不幸終結,它多少能在某些層面上保護個人資產及收入,或可預先指定財產分配及贍養費多寡等事宜。

簽立婚前協議,首要注意的是,必須得到雙方自願(voluntary)同意。所謂的「協議」,代表兩人之間有良好的溝通及協調,最好雙方各自有代表律師確認並詳細解說協議內容之後再簽字表示同意。

否則即使簽了,日後還是有可能須對簿公堂釐清協議書之合法性。假使一方主動放棄,不認為自己有專屬律師的必要,那麼就得另行簽立棄權書(waiver),但日後若有任何爭議,則由法官來裁決。

可否在婚禮前一天臨時決定簽下婚前協議?當然不可。加州法定,當事人在簽立婚前協議前至少有七天以上的緩衝期可慎重思考是否這麼作,並且不可遭受對方脅迫、欺哄或不當影響。有些人因為經濟條件較好,要求對方非簽不可,這樣難免有脅迫的嫌疑。

簽署前,雙方有責任徹底了解婚前協議所有條款內容,並且必須誠實披露婚前個人資產或負債,如此較能避免未來產生爭議。即使簽了字,若一方認為某特定條款過度的不合理(unconscionable),

可向法院申請無效,但需經法官評估裁決才可。

婚前協議並不代表拍案後就終生成定局。有些人在婚後,希望修改婚前協議內容,甚至將協議徹底取消(revoke)。這些做法是被允許的,但需經過雙方的書面同意,並最好由律師從旁協助。

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人們對法律意識的提高,婚前協議不再是一個禁忌的話題。不論目的為何,前提是,應有決心毅力、盡心盡力維持婚姻幸福美滿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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