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門遺產爭霸戰

台灣中泰賓館家喻戶曉,其創辦人林國長在過世後遺留了數十億台幣資產,不料後代卻針鋒相向、官司纏身。

林國長是泰國華僑,白手起家成為富甲一方的商業鉅子,先後投資多家企業,並創辦中泰賓館。他在一九七七年辭世,之前曾立下遺囑將財產的百分之七十五留給其妻妾趙璧芝與朱佩芳。

林國長的獨子林紹明為元配所生,長居泰國,雖然遺產的百分之二十五歸他所有,他仍質疑遺囑的真實性,因此飛到台灣打官司指控家產被趙璧芝與朱佩芳非法移轉,並主張遺囑遭受偽造。

豈料林紹明的親身兒子林命群,竟也控告父親獨佔遺產。趙璧芝生前立下遺囑,表示將財產留給林命群。她去世後,林命群卻發現祖母持有的土地只剩一些不值錢的地段。

林命群聲稱父親趁趙璧芝在加護病房之際,誆騙其簽下土地分割協議書,將家族多數有價值的土地重新分配到林紹明名下。林命群因此向法院提出確認分割協議不存在控訴。

訴訟期間,林命群為避免父親脫產,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又因得知父親積極洽詢買主,遂在報紙刊登土地官司廣告,希望打消買主購買意願。

自古以來,在華人社會中,光是談起設立遺囑這作事,似令人避諱,因為總有一種不孝有三或觸人霉頭的印象。但在美國,遺囑(will)以及生前信託(living trust),卻是相當普遍,而且廣為接受。原因在於,人若未在生前正式留下自己的遺願,作好完善的預先規劃,往生後家產有可能需經由法院進行遺產認証處理,才能進行分配處份。

故事中的豪門爭產恩怨,也許市井小民認為自己連邊都沾不上。但事實上,即使是中產家庭,與遺產相關所洐生的爭端總是層出不窮。

經常耳有所聞的家族爭產事件例如,丈夫發生意外或心肌梗塞等突發事件,由於生前並未留下遺囑,或因家人對於遺囑內容發生質疑,造成現任妻子槓上前妻的孩子,為了遺產分配而鬧上法院。還有父母親因為偏愛其中一位子女,將遺產全數留給一人,而遭受其他子女要求將財產要回來平分的事件發生。

在一般情況下,若當事人曾留下遺囑,家人必須透過法院監督下進行遺囑認証及執行(probate),手續相當複雜,且耗費耗時。遺產代表人加上律師費用是以遺產價值總額(不扣除負債)特定比例計算,所耗時間可長達數年之久。

如何避免走到這般田地?

夫妻在生前可選擇成立生前信託(living trust)。信託的意義為,委託人(trustor)將財產管理權交託給受託人(trustee),而受託人必須按照信託內容來管理及最終支配財產給受益人(beneficiary)。

除了生前信託之外,遺囑也不可或缺,因為遺囑有幾大特點:

  • 若有未成年孩子,父母可事先透過遺囑指定由誰來擔任監護人,並可安排第二、第三人順位。
  • 負責管教孩子和負責執行遺囑的可為同一人,也可指定不同人。
  • 若因疏忽或其它因素,未將某些財產轉入信託中,遺囑可註明指定將這些財產轉入信託中。
  • 個人所有物品,有價值的如字畫、珠寶、古董等,或涉及個人情感如寵物、收藏品等,可透過遺囑交給欲遺贈的人。

在美國遺囑屬州法,各州立法各有所異,但基本上遺囑設立人須具備年齡限制(十八歲以上)與心智能力。要注意的是,在擬定遺囑時,當事人神智是否清楚?是否具有法律上認定的自主行為能力?是否遭受威脅利誘? 若律師懷疑當事人心智缺陷,可衍請精神科醫師診斷鑑定。

加州一般來說需要至少兩位見證人(witness)在場(十八歲以上之成年人),他們在當事人簽下遺囑時,能夠證實其神智清楚。遺囑的受益人或具有利益衝突者(conflict of interest)最好不要擔任見證人。

然而,即便上述之診斷鑑定及簽名見證均俱備的狀態下,為了保護各方權利,假使家屬懷疑遺囑的真實性,或者對遺囑的內容產生質疑,仍可向法院提出異議。此時上述兩位見證人就可能需要出庭作證。

遺囑中,必須指定一名執行者(executor)為立遺囑者分配及管理遺產。執行者的責任重大,須在當事人過世後,盡到通知銀行、信用卡公司及國家社福單位的責任;此外,還必須關注往生者應領取的薪資是否收到,該繳交的貸款、水電費、信用卡帳單、利息、稅金等是否按時繳納。

若未設立遺囑,那麼遺產將根據intestate succession法律來分配。在加州這意味著共同財產將留給配偶,至於個別財產則視情況而定。基本上,若有一子,那麼配偶可分得個別財產的二分之一。而孩子不只一個的話,則配偶可分得其個別財產的三分之一。

在人世中,面對生老病死是無可避免的,在心智健全之際,還是要多為家人著想,做好萬全的準備,避免造成家人勞心勞力或引起無謂的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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