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信託問答集 3

有了生前信託後是否還需要遺囑?

有其必要。遺囑會單獨涵蓋您身後名下任何未列入生前信託的資產,甚或其他沒有指定繼承人的資產的處理指示。 如果僅有生前信託,通常會包含概括收受條款 (Pour Over Provision),即您生前信託契約外的所有的資產,也會在您身後,全部移轉予您生前信託的信託管理人統籌整理。 您也可在遺囑內為未成年子女指定監護人,以信託形式,由信託管理人為您的未成年子女保管繼承之資產。

我還應需要哪些遺產策劃文件?

為防您一旦喪失自理能 力,簽一份「財產管理統籌授權書(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 for Property Management)」。這份授權書用於處理您在喪失自理能力前,未轉入信託以及您在喪失能力後獲得的資產。您以這份授權書,指定委託代理人, 代表您作財務決定。但這份授權書不能取代生前信託,其中一個最重要的原因是:它會在您去世時失效,無法作為您身後執行資產分配的根據。

您亦可考慮簽一份「健康護理願望執行委託書(Advance Health Care Directive)」或「健康護理統籌授權書(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 for Health Care)」。一旦您無法再為自己作醫護方式的決定時,您指定的代理人,可根據預設指示,全權為您作決定。您可在委託書中載明您對維持生命治療、器官捐贈及葬禮儀式等細節的心願,也可授權代理人取得您的醫療資料。

還有哪些其他類別的信託?

視個別情況需要,可成立的各類信託林林總總,但另外兩種較普遍的是:「遺囑信託」及「不可撤銷信託」。

• 遺囑信託 (Testamentary Trust):

此種信託無涉生前資產的管理,要到遺囑認證程序結束後始生效。在委託人死亡後,將信託財產轉移給信託管理人,由信託管理人依據信託的內容,也就是委託人遺囑所交辦的事項,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委託人若有子女或其他繼承人,需要有人為他們管理資產,遺囑信託便能發揮極大作用。

• 不可撤銷信託 (Irrevocable Trust):

一旦設定後就不能修改或撤銷,如不可撤銷的壽險信託、不可撤銷的子女信託及慈善捐贈信託等。

一般的生前信託以可撤銷的生前信託(Revocable Living Trust)居多,容許信託設立人在有生之年,自任信託管理人也是受益人。更重要的是,容許設立人任意更改信託內容或撤銷信託。

不可撤銷的生前信託別具特有的資產保護的功能(如債主無法追討此類信託名下的財產),但並非人人都適合。種種限制諸如:設立人不能兼信託管理人動用資財,也不能任意更改信託的重要內容或撤銷信託。

應由誰為我擬定生前信託契約?

雖然有許多機構和專、兼業個人,皆提供生前信託契約的服務,但此契約為牽涉甚廣甚深的法律文件,最理想且免後患的方式,應與合格資深律師諮商擬定。參與遺產諮詢策劃的專業人士及業務代表,皆應持州政府核發的有效執照。法律文書助理不允許提供法律諮詢,且律師助手必須在律師直接監督下作業。在簽署任何文件時,務必要求索取副本。

如有任何切身法律疑難,請洽詢劉美芳律師事務所。 Castleton Law Group info@castletonlaw.com (626) 810-9300 17800 Castleton Street, Suite 630, City of Industry, California 91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