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障法成陷阱

移民來美多年,投資經營有成,擁數座購物商圈及公寓住宅的陳先生,意外接到一通可謂無妄之災的法院傳票及訴狀,希望我們能為他出面抗辯。原告是位有律師代表,出門須以輪椅代步的殘障人士。

據其說法,一天到陳先生擁有的小型購物商圈購物,卻找不到殘障人士的停車位,不便之餘還倍感受輕忽之辱,於是就找了律師,控告陳先生的購物商圈,違反 American Disability Act (ADA),沒有遵從殘障福利法的規定,特別規劃且明顯標示出殘障人士應享的專有停車位,導致他無法就便停車購物。

除上告要求陳先生為業主的購物商圈,責其應立即改正缺失之外,還應就其不便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此外還應為藐視殘障福利法,付要償罰金。

我們於是寫了一封信給原告的律師,信中附谷歌空照圖, 標明購物商圈與環圍通路的位置關係。事實是:商圈設定有殘障人士專用停車位,但不在面對正前方大馬路的的停車場,而是為殘障人士安全至上著想,設置在緊鄰建物的側面。且有複數且明顯的標誌指示。

我們在信中要請原告律師即刻撤案,原告律師接到我們的說明信後,果然立即撤銷訟案,免此一場趁虛且試入的官司。

美國於1990年制定《殘障人士平權保障法》簡稱殘障法,針對就業、教育、交通、通訊、住房等項目詳細規制,期以保障殘障人士之權益,幾可謂無微不至。殘障人士不僅可以請領到足以應付日常生活的補助金,而且進出公共場所及其設施,都有專為殘障人士便利設想的要求規定。殘障人士領有專用標示牌照,通常商店最近門邊的停車位,都明白標示保殘障者專用。衛生間等設施,也應符合殘障法的要求標準。

殘障法的第一條,就是確保殘障人在就業方面免受歧視,禁止雇主在招募、雇用、提升、培訓、工資、社會活動和其他與就業相關的待遇上歧視殘障人士。一般而論,雇主在錄用申請者之前,除非與工作職務直接相關,否則依規不得詢問有關申請者殘障的情況。雇主也應為殘障員工提供合宜的空間整裝。

州和地方政府在新建和改造建築物時,必須達到無障礙標準。美國公共交通部門在購置車輛時,必須改造以符合對殘障人士無障礙的要求,公共交通部門還要為殘障人士提供輔助線路服務,在殘障人士無法使用常規路線的公共交通系統時,公共交通部門必須提供把殘障人士送往其目的地的服務。住房方面,殘障法禁止在出售和租賃房屋上歧視殘障人士,如果因對方殘障而拒絕出售或出租房屋,皆屬違法。

殘障法還要求州和地方政府的活動專案為殘障人士提供通行便利,並要求飯店、影劇院、商場、車站、公園、私立學校、體育館等等公眾設施,均應為殘疾人提供通行無阻的便利,包括必要時在合理的情況下,拆除原有設施改築以排除障礙。

大型公共設施門口有臺階的地方,必須有輪椅通道,在進門的地方,如果不是自動感應式開門或有專人開門,就必須安裝殘疾人專用開門器,讓坐在輪椅上的人一按牆上的按鈕,門就自動打開。

公共廁所必須有供殘疾人使用的廁間,這些廁間必須門寬夠輪椅進出,且馬桶邊牆上應有扶手。公車及大巴上必須設有殘疾人專用座位,且車門口必須有供殘疾人上車用的升降梯。

餐館不可因殘疾人可能讓其他客人不便, 而拒絕其入座。賣場的貨架高度,要讓坐在輪椅上的顧客可自行取下貨物,否則要調低貨架高度或由商店雇員提供協助。因為盲人沒有駕照,銀行等不得只認可駕駛執照作為身分驗證。殘障帶狗者,不能要其出示司助證明等等。

如果違反這些繁文褥節規定的其中一項,不幸皆有可能遭有心利用者投訴,不知究竟的商家,往往要賠上一大筆錢破財消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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