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債隔海遁

任先生與賴先生,原本互不相識。賴先生向銀行貸款,即將屆期。透過銀行的高級職員的介紹與游說,任先生答應借這筆錢給賴先生應急。根據對方當時的說法,其所營運的建材公司,與銀行有長期信貸往來,如果這筆銀行貸款,能即時在到期時清還給銀行,便可以憑信用升等,再向銀行貸更多貸款,保證能立刻連本帶利的償還給任先生。

任先生詳讀了銀行相關的借貸文件之後,認為文件完整,這筆無抵押代償借款的週轉,應該萬無一失,因此在立了借貸合同之後,立刻湊足現款,匯至賴先生指定的帳戶。不料現金入帳後,賴先生就自此消失無蹤。

任先生經多方打聽後,才知道原來賴先生早就心懷邪計,準備好騙到錢就跑路走人,被騙的除了任先生之外還大有人在。任先生想方設法追其行蹤,得知賴先生已經帶著一家大小,遠走美國洛杉磯,且已在當地大手筆購豪宅、買名車,逍遙自在如享新生。

任先生心有不甘,追至洛杉磯,委託我們的事務所為他申張正義。經律師團隊仔細蒐證,同時清查被告名下所持財產,嚴防其金蟬脫殼,且以迅雷不及掩耳的攻勢,向加州洛杉磯法院提出詐欺及毀約控訴,並要求其承擔訴訟衍生之所有費用。

因借款未按期清償而產生的糾紛,最常見的處置方式,就是提出背信詐財的告訴。

本案由於被告人已置身且深植美國,原告向其所在之地方法庭提訟所提呈之證據,均可究其以竟,援引成立。一旦經加州法院判決,有效執行域遍及全美50州,有效執行期為10年,之後仍可訴請延期。

一般若因對方所欠借款均未曾清償,亦未支付任何利息,或是因其所簽發支票跳票,已被銀行列為拒絕往來戶,詐欺責任較有可能成立。但如果對方有支付利息,或有清償部分借款,則於法較易被認為是單純的借貸糾紛,而嚴重程度不至詐欺。本案被告行徑則為明顯預謀詐欺遁逃,難脫債責。

申請破產原則上本可暫除債務枷鎖,但若有涉詐欺,則即使申請破產也難逃債責。若原告擔心案件勝訴後,因對方設法脫產而無法追回欠款,可利用民事保全程序,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對方名下的所有財產。法院判決之執行方式諸如:在判定被告之不動產債務人名下房產上,加置債務償還令(lien),或自其銀行帳戶內直接領取債務欠款,乃至拖走其名下之汽車拍賣抵債等等。

如有任何切身法律疑難,請洽詢劉美芳律師事務所。 Castleton Law Group info@castletonlaw.com (626) 810-9300 17800 Castleton Street, Suite 630, City of Industry, California 91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