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取證辦法多,律師問話壓力大

大家知道打官司最依賴的是證據,所以才有這樣一句話,“法庭上只有證據,沒有事實”。為了獲取證據,我們常常會聽到、看到很多當事人花樣百出的取證行為。在正式的法庭程序下,則有所謂的證據開示,即兩造互相交換證據。可想而知,當事人大多是藏著掖着,怎麼都不肯爽氣交出來。而其中有一種形式卻比較直接,就是律師在現場提問並錄取對方的口頭證詞。這是一種面對面的問話形式,會給證人造成不小的壓力,有時還能有意想不到的收穫。下面我們來簡單介紹一下所謂“錄口供”是怎麼回事。

魏遠徵是一家經營多年的中國大陸紡織品公司的創始人,在美國剛開業幾年,從事紡織成品及牛仔服裝的生產銷售,同時還接受美國市場各類品牌的訂單。產品在中國大陸的流水線上生產,然後貼上美國品牌的標籤。張立誠則是遠徵在美國的合作夥伴,負責開發客戶。當年兩人經朋友介紹,慢慢熟識。看到立誠八面玲瓏,英文流利,又在美國做銷售多年,於是請他來一起打拼。隨後不斷拓展的市場也證明立誠確實很有銷售天份。

誰知,有一天會計做帳時發現問題,與立誠有關的幾筆帳對不上。順藤摸瓜,這下扯出一大片。原來立誠不但拿了公司給的信用卡亂消費,而且侵吞公司至少五十多萬資金,這些錢輾轉用來給家人買房。找他來對質,立誠滿口否認,信誓旦旦說絕無此事。然而疑點一個接一個來,怪帳越查越多。見立誠如此辜負自己的期待,又影響到公司對外業務和對內管理,遠徵怒不可遏,遂雇了律師直接上法院提告。

一上來幾個回合過招,遠徵的律師向對方發出一系列的舉證要求,要求立誠提供各類資料文件及信息。立誠自然是耍無賴,很多文件也遮遮掩掩,就是不肯拿出來。律師於是建議,除了繼續調取對方的資料證據和他周旋,可以盡快錄取對方口供,這樣一來除了給對方施壓,還看看能否從對方口中套取對己方有利的證詞。

錄取口供(Deposition),也叫錄證詞,是一種口頭取證的形式。通常由一方發函,要求對方當事人、甚至第三方在指定的時間地點(通常在律師樓)到場接受質問,作出回答,若故意編造謊言,則要背負偽證之罪。

錄取口供是取證的一種普遍方式,在正式開始前,證人要宣誓,然後根據對方律師的問題一一回答,旁邊則由書記員打字記錄,甚至還可以錄像。一般來講,律師可以要求對方回答與本案有關的事件、證據,證人、文件、電子郵件等內容。

本案在錄口供之前,律師和遠徵開會詳細討論了錄口供的方案,律師於是準備了一百多個問題。約定的錄口供的日期終於到來,遠徵早早來到律師樓觀戰,書記員和錄像師也陸續到場。立誠卻姍姍來遲,一進會議室就擺出傲慢姿態,輕描淡寫說路上塞車所以晚到。問話正式開始後,立誠就時不時表現出滿臉不耐煩,還頻繁抱怨空調不夠,對很多問題也是答非所問,一路否定到底。遠徵坐在對面雖不能言,心裡卻難忍憤怒,心想對方明知有愧,卻還這副嘴臉。

對此律師早有準備,進行到一半之際,先後拿出兩份自相矛盾的資料讓其回答,立誠一時張口結舌,顧左右而言他。律師乘勝追擊,陸續套取對方更多矛盾的回答。一天下來,收穫很多。隨著案件進展,立誠眼看形勢對已趨於不利,終於服軟願意談和解。最後立誠向公司歸還了八成的欠款來了結此案。

錄口供對做賊心虛、理虧的當事人而言是一種具有威懾作用的採證請求。對證人進行口頭取證,看看他們到底知道什麼,有什麼話要說,尋找回答和其他的證據有無自相矛盾之處等等。為此,律師就要盤根問底,反复質問。在這一來一回的口頭拉鋸戰中,多少能夠了解一些案件的真相。特別是當被質問的一方有欺詐、盜竊、逃稅的行為,就會有所忌憚不願深入,從而尋求與對方和解。所以,當搜索證據陷入瓶頸之時,不妨在適當時機要求錄取對方口供,說不定可以因此衝破瓶頸,圓滿結束惱人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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