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產權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IPR),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由「無形的財產」產生價值者,得由法律保障其權利。實質上以「壟斷權」定義智慧產權更確切。通過這種壟斷權利授予,創造者能夠藉對使用其專利者收取費用,或在特許的時限內禁止他人仿冒抄襲,獨佔市場而獲得利益報償。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與侵害他人有形財產之結果是相同的,究其法律責任,除了須對權利持有人負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外,也可能要受到刑事上的處罰。

1967年國際間所建立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即以單一之公約,統一規範相關智慧財產權之定義及保護。但文化及科技日新月異,原始定義過於抽象。需要更精確的規範,因而在1933年完成烏拉圭「關稅暨貿易協定」(General Agree of Tariffs and Trade,GATT)回合談判,並於1994年簽署了包括「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簡稱 TRIPS)協定。依據該協定,被列入為智慧財產權的項目為:

1、著作權及相關權利

2、商標

3、產地標示

4、工業設計

5、專利

6、積體電路之電路布局

7、未經公開資訊之保護

8、契約授權時有關反競爭行為之控制。

國際間合作保障智慧產權專利的PCT(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條約,於 1970 年簽署並於1978 年生效,由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WIPO)中的國際局管理,乃一個方便申請人獲得眾多外國專利保護的國際性條約。目前會員國有145國,如美國、日本、加拿大、中國、韓國、德國、法國、英國及眾多開發中的國家等,幾乎含蓋了全世界所有實施專利制度的國家。這是一種窗口制的「國際專利申請」,而非許可制的「國際專利授權」。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於1994年加入PCT,目前台灣則尚未加入。台灣的發明人若要藉由PCT的專利申請制度,進而取得多國的國外專利保護時,可透過先行送件申請中國大陸專利,再以中國大陸的專利申請日作為PCT的優先權起始日變通。

美國是始倡智慧財產權的元老,對於智慧產權的保護,有非常嚴格的法規限制與要求。在國際貿易方面,通過其綜合貿易法案的「特殊301條款」,對競爭對手予以打壓,又積極推動世界貿易組織的智慧財產權協議,從而形成了一套有利於美國的新的國際貿易規則。商者對這方面的法律規定應倍加注意,一方面避免在無意中侵犯他人的智慧產權,同時也應妥為保護自己的心力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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